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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審判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但關於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別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條,法院之審判,須公開之。但有認為妨害安寧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條,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
第五十二條,法官在任中不得減俸或轉職,非依法律受刑罰宣告,或應免職之懲戒處分,不得解職。懲戒條規,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附則第五十三條,本約法施行後,限十個月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會。其國會之組織及選舉法,由參議院定之。
第五十四條,中華民國之憲法,由國會制定,憲法未施行以前,本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
第五十五條,本約法由參議院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或臨時大總統之提議,經參議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員四分之三之可決,得增修之。
第五十六條,本約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約法頒佈,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當然廢止。袁總統遂依約法第四十三條,任命國務總理,組織新內閣。當下留意選擇,擬將國務總理一職,任用唐紹儀,可見唐是老袁心腹。惟臨時約法第三十四條,總統任命國務員,須得參議院同意,袁總統不便違法,遂電致參議院議決。參議員聞任唐紹儀,多半贊成,當即透過,電覆袁總統。袁即任唐為國務總理。唐亦直任不辭,當奉袁總統命令,由北京至南京,組織國務院。唐忽提出修改官制,擬易九部為十二部,除外交、內務、財政、陸軍、海軍、司法、教育七部,仍然照舊外,獨分實業為三部,一是工業,一是商業,一是農林,交通卻分作兩部,一是交通,一是郵電。郵電即交通之二大部分,如何分析。兩部分做五部,本來是沒甚理由,不過南北統一,兩方統有要人,各思壟斷部職,仍然不脫升官發財的思想,如何改良政體?唐紹儀身為總理,不能單顧一方,反弄得左右為難。他於沒法中想了一法,便擬添置幾個部缺,位置南北人員。況提出官制,必須經過參議院議決,倘或議員反對,當然不能成立,自己亦可援為口實,免多怨望,這也是唐總理取巧的方法。開手便想取巧,如何辦得美善。果然參議院不能透過,只准分實業為兩部,一部是工商,一部是農林,郵電仍併入交通部,不必分離。自是九部改作十部,三月二十九日,唐紹儀蒞參議院,宣佈政見,並提出各部總長名單,請求同意。各議員取單公閱,但見上面開著:
外交總長陸徵祥內務總長趙秉鈞財政總長熊希齡陸軍總長段祺瑞海軍總長劉冠雄司法總長王寵惠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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