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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豪右,屬於典型的位低權重,這些刺史要想履行職責,便只能依靠朝廷的權威,從而確保其對朝廷和皇帝的忠心。
又如規定刺史任期為九年,凡是在任期內能夠較好履行職責者,任期滿後可直接升任兩千石的郡守,要知道從六百石官員直升兩千石,可是隻有刺史才有的特殊待遇,對於普通的六百石官員來說根本難以想象,此舉無疑極大的刺激了州刺史的工作積極性。此外,由於州刺史沒有固定治所,與郡縣官員來往本就較少,再加上這個刺激政策,無疑可以有效防止他們被地方官員收買。
再如對刺史職能的嚴格限制,嚴令州刺史不得干預“六條問事”以外事務,也不允許他們監察兩千石以下官吏。而且,州刺史只有監察權,而沒有處置權,在發現問題後,只能在年底返回朝廷彙報工作時,上報朝廷交由朝廷處置。如此,便可防止刺史濫用職權,干涉地方事務。
在當時看來,漢武帝設立的州刺史制度,無疑是一項極為行之有效的監察制度,隨著該制度的推行,漢朝吏治開始逐漸趨於好轉,對於朝廷穩固統治、緩解民間矛盾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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